過去,圍繞父母房子產權繼承問題,不少家庭紛爭不斷,兄弟姐妹反目成仇的案例屢見不鮮。但自《民法典》實施起,父母房子的繼承有了全新且明確的規定,這些新規為房產繼承提供了清晰指引,有效避免了諸多不必要的家庭矛盾。

一、新增遺囑形式,更貼合實際需求
以往立遺囑,常見方式是手寫、錄音或公證,可這些方式對部分老人來說存在不便。比如,有的老人不識字,無法自書遺囑;有些老人行動不便,去公證處困難重重。如今,《民法典》新增了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兩種合法有效形式。
采用錄像遺囑時,需有兩個及以上見證人在場,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在錄像中清晰記錄姓名或肖像,同時注明立遺囑的具體年月日。打印遺囑同樣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,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,并注明年、月、日 。這不僅給老人立遺囑提供了便利,也確保了遺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,避免因遺囑形式問題產生糾紛。
二、公證遺囑不再優先,以最后遺囑為準
過去,公證遺囑在法律效力上優先于其他形式遺囑。這意味著即便老人后來立下新遺囑,只要之前有公證遺囑,房產繼承仍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。但在現實中,情況復雜多變,老人的想法可能隨時間推移、家庭狀況改變而發生變化。
現在,《民法典》規定,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。例如,張大爺早年公證遺囑將房子給大兒子,但晚年一直由小兒子悉心照料,于是張大爺又立下一份自書遺囑把房子留給小兒子。按照新規,在張大爺去世后,房產應依據后面這份自書遺囑由小兒子繼承,充分尊重了老人的最終意愿。
三、擴大繼承人范圍,引入代位繼承
傳統的法定繼承人范圍較窄,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當第一、第二順序繼承人都不存在時,房產可能無人繼承。
《民法典》擴大了繼承人范圍,引入代位繼承制度,侄子、侄女、外甥、外甥女都可成為合法繼承人 。假設李奶奶的子女先于她去世,且李奶奶沒有配偶、父母,她的兄弟姐妹也已離世,但李奶奶有個外甥一直對她關懷備至。在李奶奶去世后,她的外甥就可通過代位繼承獲得李奶奶的房產,避免了房產無人繼承的情況,也體現了對親情關系的進一步保護。

四、設立寬恕制度,給繼承人改過機會
繼承人若有以下行為會喪失繼承權:故意殺害被繼承人;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;遺棄被繼承人,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;偽造、篡改、隱匿或者銷毀遺囑,情節嚴重;以欺詐、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、變更或者撤回遺囑,情節嚴重 。
但《民法典》同時設立了寬恕制度,如果繼承人有上述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,確有悔改表現,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,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。比如,小王曾因遺棄父親被認定喪失繼承權,但后來小王深刻悔悟,悉心照料父親,父親也原諒了他,并重新在遺囑中指定小王為繼承人,那么小王仍可繼承父親的房產,給予了家庭關系修復的機會。

五、明確農村房產繼承,遵循“地隨房走”
對于農村房產繼承,新規明確遵循“地隨房走”原則。擁有城鎮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屋,但不能單獨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 。

在房屋翻建或改建時,需經村集體同意。若超出規定使用面積,可能面臨拆除或需支付相關費用 。對于本身違建的農村房屋,其繼承權也會受到影響。這既保障了農村房屋繼承的合法性,又規范了宅基地的使用,維護了農村集體土地權益。
《民法典》對父母房子產權繼承的新規,從遺囑形式、效力認定、繼承人范圍、繼承人權益以及農村房產繼承等多方面進行了完善與創新,為家庭房產繼承提供了公平、公正、人性化的解決方案,讓親情在房產繼承中得以延續,減少了家庭矛盾,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。